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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郭甫伦申请执行郭贵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甫伦,郭贵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郭甫伦。被执行人郭贵玖。本院在执行郭甫伦与郭贵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盐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贵玖给付申请人郭甫伦赔偿款16881.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154.00元,合计17060.00元。但被执行人郭贵玖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郭贵玖下肢3级残疾,属农村低保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郭甫伦以被执行人郭贵玖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盐执字第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李强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