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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光明新区公明河池汽车美容店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光明新区公明河池汽车美容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延芳,系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委托代理人许桂英,系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被执行人光明新区公明河池汽车美容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G000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光明新区公明河池汽车美容店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的条件。本案中,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G000013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人为“光明新区公明河池汽车美容店”,但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没有提供“光明新区公明河池汽车美容店”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故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G000013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惠奕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杨宝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