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公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公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1978年6月27出生,吉林省双辽市人,系四平市铁东区新盛采石场业主,现住双辽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杜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底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龙王村周家沟西侧四平市实验林场辖区的林地内,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超面积侵占林地进行采石。经四平市林业局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四平市森林公安局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查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有林地12144平方米,合18.216亩。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袁某甲、袁某乙、刘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发破案机关、抓获经过、土地租用合同、土地台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四平市林业局文件、情况说明。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国家林业、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植被破坏严重,林地生态功能丧失,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龙王村周家沟西侧四平市实验林场辖区的林地内,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超面积侵占林地进行采石。经四平市林业局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四平市森林公安局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查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有林地12144平方米,合18.216亩。2014年11月27日,补交非法占用林地补偿款人民币162224.88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2、发破案及抓获经过。2014年8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查处其他渎职案件时发现张某某在山门镇龙王村周家沟国有林地内非法采石,涉嫌犯罪。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2014年11月5日,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经侦查,此案告破。3、土地租用及租赁合同。证明:2010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龙王村周家沟屯村民袁某甲签订土地租用合同。袁某甲将承包的9亩土地转包给张某某使用,使用租期为17年。4、土地台账。证明:1998年7月10日,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龙王村民委员会承包给村民刘某某、袁某乙土地面积数量。5、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办案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进行了勘查。6、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7、四平市实验林场鉴定报告。证明:经鉴定,张某某在龙王林班采石占地总面积为30639平方米,共占用三个小班,其中国有24480平方米、集体6159平方米。通过对张某某采石占地的状况和现场勘查,认为张某某在林地采石改变了林地用途,同时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破坏,致使林地所能提供的生态功能丧失,爆破、机械进行挖掘,已经无法恢复原状,造成林地土壤层严重破坏,林地生物多样性遭到毁灭。8、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2年5月15日、2012年7月14日、张某某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四平市山门森林公安机关分别对其进行行政罚款人民币7380元及14980元并限期恢复林地原状。9、收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已向行政处罚机关缴纳罚款并于2014年11月27日补交非法占用林地补偿款人民币162224.88元。10、四平市林业局四林字[2010]55号文件。证明:2010年6月9日四平市林业局下发文件,四平市铁东区新盛采石场等三家采石场是2009年市政府封停的采石场,市政府允许该三家采石场另行选址。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四平市铁东区新盛采石场临时占用龙王林班44小班国有林地1.01公顷。严格按照调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扩大使用面积,保护好周围树木植被,临时占用期限为二年,到期后要及时恢复植被。11、四平市实验林场“关于2010年6月批复四平市铁东区新盛采石场占用林地”的说明。证明:经四平市林业局四林字[2010]55号文件中“48”号小班误打印为“44”号小班。12、四平市实验林场情况说明。证明:四平市铁东区新盛采石场临时占用龙王林班44小班,占地面积为1.01公顷。1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认定张某某非法占用林面积情况说明。证明:认定张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2144平方米。14、证人袁某甲的证言:张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与他签订土地租用合同一份,他将承包的土地9亩转包给张某某。15、证人袁某乙的证言:他曾卖给张某某1亩开荒地。1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他没与张某某签订过土地租赁合同。17、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袁某甲转租给张某某的土地不是10亩,刘某某在张某某的新盛采石场那没有地,也没有被占过。1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张某某的采石场在2011年占用他两亩多造林地,没给他补偿。1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他是四平市铁东区新盛采石场业主,采石场现有部分审批手续,其他审批手续正在办理。采石场包括料场、各种机器设备加工场所。2010年6月9日四平市林业局下发了四林字(2010)55号文件,批给他新盛采石场临时占用国有林地1.01公顷。他在一姓袁的百姓手里买过一片果园,但具体是多少记不清了。他在袁某甲那买了九亩地,在袁某乙那买了一亩地,采石场具体占用多少土地他不清楚,以侦查机关会同森林公安机关及林业工程师等人在采石场进行现场勘查的数据为准。现在采石场正在生产。采石场分别于2012年被山门森林公安机关处罚两次,分别被罚款人民币7380元及14980元。为了少罚款,他与刘某某签订的14亩“土地租赁合同”、与袁某甲签订的10亩“土地租赁合同”及林某某出具的“证明”均是假的。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原始供述,与证人袁某甲、袁某乙、刘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印证吻合,有户籍证明、发破案机关、抓获经过、土地租用合同、土地台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四平市林业局文件、情况说明佐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国家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非法开采矿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植被破坏严重,林地生态功能丧失,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煜人民陪审员 毕守亮人民陪审员 王志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