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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宋华芬与陈洪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华芬,陈洪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565号申请执行人:宋华芬,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陈洪干,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华芬与被执行人陈洪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3)瑶民一初字第04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周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