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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培贤申请执行朱宏英、刘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贤,朱宏英,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57号申请执行人王培贤,男,59岁,汉族。被执行人朱宏英,女,44岁,汉族。被执行人刘斌,男,42岁,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培贤与被执行朱宏英、刘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宏英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已被我院(2015)东民初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现申请人王培贤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宏英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