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阳商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冯志军与无锡万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军,无锡万健置业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商初字第00101号原告冯志军。委托代理人韩凯(受冯志军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万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溪南)。法定代表人叶新年,无锡万健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清全(受无锡万健置业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万健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0号。负责人蒋占琴,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龚海峰(受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特别授权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军诉被告无锡万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健公司)、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冯志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志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0元,由冯志军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