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国英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民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英,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路,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张国英保险金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国英于2015年5月11日以被执行人已赔付其保险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平民执字第4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 张彦华执行员 任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