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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海基宁经贸有限公司诉苏州汀怡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基宁经贸有限公司,苏州汀怡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基宁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汀怡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上海基宁经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苏州汀怡进出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基宁经贸有限公司以尚未找到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基宁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基宁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66.8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33.40元,由上诉人上海基宁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清代理审判员  庞建新代理审判员  陆文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