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志献、杨骏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献,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骏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天一街1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许江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平福,系被上诉人的员工。原审被告:杨骏。上诉人张志献为与被上诉人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5)台天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院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张志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690元,减半收取3345元,由上诉人张志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丹军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