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福来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0095号原告张福来。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0号。法定代表人刘子利,职务局长。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原告张福来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经审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即本案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0号,依据地域管辖的原则,本案应当由和平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 微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记员 时振铎附:0095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