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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谢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x,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551号原告谢x,女,汉族,1972年3月26日生。被告杨x,又名杨文化,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生,住址同上,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十七监区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x负担。审判员  李廷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