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林与刘天金、牛爱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刘天金,牛爱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683号原告李林,男,1938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刘天金,男,汉族。被告牛爱的,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诉被告刘天金、牛爱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李林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清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