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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林与刘天金、牛爱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刘天金,牛爱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683号原告李林,男,1938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刘天金,男,汉族。被告牛爱的,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诉被告刘天金、牛爱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李林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清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