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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开霞与李令凯、李献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霞,李令凯,李献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551号原告:胡开霞,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令凯,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献华,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胡开霞诉被李令凯、李献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 颖代理审判员 王 森人民陪审员 张百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莉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