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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秀珍、李应伟等与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卫生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秀珍,李应伟,李应飞,李应武,李应芳,李应良,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秀珍,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应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应飞。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应武,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应芳,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应良,农民。××患者。法定代理人:李秀珍(系李应良��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杨明辉,系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何红,云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马学智,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李秀珍、李应伟、李应飞、李应武、李应芳、李应良(以下简称李秀珍等六人)因与被申请人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州二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红中民三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秀珍等六人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由州二院承担全部责任,全额赔偿李秀珍等六人的请求数额。主要理由:��增福的死亡是因何雪燕医生玩电脑,未积极的对李增福进行医治,人不行了才急忙抢救而造成的死亡。医生和州二院篡改李增福的心电图病历,并把病人家属××患者及家属未明确表态是否住院,以此来推卸责任。二审判决以李增福死亡未做过医疗事故鉴定,未进行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双方对责任如何承担的主张均未提交证据证实,二审对各方的主张均不予支持,仅以州二院篡改病历有一定过错,但并不是导致李增福死亡的直接原因,只判州二院承担20%的责任是严重错误的。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方只需要证明医患关系成立、损害结果的存在、赔偿项目的合理性及具体数额。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我方多次催促医生,要求住院治疗,医生不理睬,拖延时间导致病情恶化死亡。××患者及家属不明确表态是否住院,才拖延时间,导致患者死��。州二院未提交其辩解的证据,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秀珍等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本院依法再审。被申请人州二院提交意见称:医院已经按医疗规程对死者李增福进行了诊断、治疗、抢救,李增福的不幸死亡是疾病发展所致,医院不存在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事实,医院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无过错。本院认为:州二院经检查诊断李增福患××,并告之李增福及其家属必须立即住院治疗,否则可能会导致死亡。李增福及家属对是否住院未进行表态,后李增福病情恶化,李增福经州二院抢救无效死亡。李增福的死亡是因病情发展导致,还是因州二院在诊疗活动中不及时所致,由于李增福的死亡未作医疗事故鉴定,原判决综合李增福病情及州二院诊断、治疗、抢救的过程,确认州二院在本案中负次要责任���妥当的。综上,李秀英、李应伟、李应飞、李应武、李应芳、李应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秀英、李应伟、李应飞、李应武、李应芳、李应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杨玉华代理审判员  农红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