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乔红朝与谢贵申、许春堂、宋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红朝,谢贵申,许春堂,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乔红朝,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谢贵申,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许春堂,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宋生,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关于乔红朝申请执行谢贵申、许春堂、宋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谢贵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谢贵申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贵申名下的银行存款4,022.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飞飞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代理审判员  刘沛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