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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申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樊某甲与李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某甲,李某某,贾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樊某甲,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XXX。委托代理人:王永欣,黑龙江省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XXX。委托代理人:崔丽晶,黑龙江省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伊娜,黑龙江省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贾某某,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XXX,住ZZZ。再审申请人樊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一审被告贾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对本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樊某甲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代书遗嘱见证人樊某乙、樊某丙属于继承人樊某甲的近亲属,并认定该二人与樊某甲具有利害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李某某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贾某某未到庭。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樊某甲提出的二审判决认定代书遗嘱见证人樊某甲、樊某甲属于继承人樊某甲的近亲属,并认定该二人与樊某甲具有利害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樊某乙、见证人樊某丙系继承人樊某甲的伯父和姑姑,二人系樊某甲的近亲属,与遗嘱指定的遗产继承人樊某甲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依法不能作遗嘱见证人的主体范围,故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涉案的代书遗嘱因见证人不具备见证人资格导致该代书遗嘱无效,各方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并无不当,樊某甲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樊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樊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张玉凤审判员  景学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