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儒林等人与张素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儒林,刘娜,刘宁,刘杰,刘登,张素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36-1号申请执行人刘儒林,女,汉族,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执行人刘娜,女,汉族,1983年10月30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执行人刘宁,女,汉族,1985年6月16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执行人刘杰,女,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执行人刘登,男,汉族,1989年5月12日出生,住西华。申请执行人张素环,女,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西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周民终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刘儒林等人申请执行张素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素环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素环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