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胜与权法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权法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876号原告黄胜,男,生于1977年2月14日,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委托代理人肖辉,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权法德,男,生于1985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原告黄胜诉被告权法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胜的委托代理人肖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权法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黄胜诉称:2014年11月2日,被告权法德用货车渝A3W3**蓝色轻卡从原告黄胜处拉走冷库设备一批,被告通过银行向原告转账5000元,并写下金额为74770元欠条,承诺5日后支付,但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付黄胜欠款74776元及利息,并承担因此引起的差旅费、误工费、诉讼费。被告权法德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销售清单、个体信息表和照片,拟证明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下欠原告货款74776元。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前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权法德在原告黄胜处购买制冷设备,以渝A3W3**号货车自提货物,并先后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4.5万元。同年11月2日,原告在销售清单上列明了被告所提取货物的数量、单价、金额等,并就被告下欠的货款在销售清单上注明:“欠条今欠黄胜人民币柒万肆仟柒佰柒拾陆元整。”,被告在该签注右下方签名确认。事后,原告催收无着,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以自提货物方式购买制冷设备并支付了部分货款,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在欠条中未约定付款期限,在原告催收货款时,被告应当及时清偿货款,其无故拖延不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欠条中未约定利息,利息应当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诉之日)起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于原告主张的差旅费、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权法德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黄胜偿付货款74776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黄胜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未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9元,减半收取834.5元,由被告黄胜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军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