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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鄱执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与余正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余正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鄱执字第247-1号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秀山路8号3幢4层K区2043室。法定代表人解强,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余正府。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正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仲裁委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京仲裁字第052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正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正府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正府银行存款151296元(其中执行标的本金149159元,执行费21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合印审判员  洪文峰审判员  章黎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