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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董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终字第21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2014)涿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董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董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某撤回上诉。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曙光审判员  张彦林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