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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南昌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与刘集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刘集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36号原告:南昌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南昌市第九中学、南昌汽车机电学校)。法定代表人:周树文,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化时,江西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集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南昌市第九中学、南昌汽车机电学校)诉与被告刘集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昌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南昌市第九中学、南昌汽车机电学校)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被告已付清房租和水电费并将房屋归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南昌市第九中学、南昌汽车机电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南昌市第九中学、南昌汽车机电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77元,由原告南昌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南昌市第九中学、南昌汽车机电学校)承担,退回原告南昌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南昌市第九中学、南昌汽车机电学校)受理费1578元。审判员  郭起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