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友金与被告揭阳市东方康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友金,揭阳市东方康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郑友金。委托代理人黄浚。委托代理人郑集祥。被告揭阳市东方康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育。委托代理人邱瑞波、谢奕蔓,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友金与被告揭阳市东方康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友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元,由原告郑友金负担。审 判 员 陈丽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代书记员 郑子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