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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姚文刚与固原市原州区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刚,固原市原州区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姚文刚,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区。委托代理人康继业,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原市原州区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负责人刘世贤,男,主任。原告姚文刚诉被告固原市原州区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文刚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3日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清偿。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2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固原市原州区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与固原市原州区扶贫办合并,作为固原市原州区扶贫办的下属机构。现被告固原市原州区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案中已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故原告起诉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文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