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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遂平县永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付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县永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杨付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125号原告遂平县永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遂平县玉山镇柴庄。组织机构代码69486202-6。法定代表人李永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付成,男,汉族,住遂平县。原告遂平县永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与被告杨付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永昌及委托代理人周顺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付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多次赊购原告的砖,止2013年11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砖款250343元,虽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予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0343元。被告杨付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付成与原告永昌公司素有业务,经常从原告处拉砖外卖。2013年6月8日至10月28日,被告杨付成给原告出具欠条8张,合计款额202139元。2013年4月14日至6月19日,被告杨付成22次从原告处赊购24多孔砖89187.5块,每块0.46元,合款41026.25元,2013年6月20日至11月4日,被告杨付成5次从原告处赊购标砖48100块,每块0.28元,合款13468元。以上27次赊购原告的砖,均有被告杨付成在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永昌的记账明细本上的签名。以上被告杨付成共拖欠原告永昌公司砖款256633.25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请求为256633元)。上述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8张欠条、27份被告签名的赊欠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赊购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的民事行为。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不还,属不诚信的民事行为,应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经传票传唤不参加诉讼,系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25663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付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平县永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566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9元,减半收取2574.5元,由被告杨付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