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督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对于海全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于海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518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代表人:孙国明,系主任。被申请人:于海全,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的事实为:被申请人于海全于2012年1月9日向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借款25000.00元,利率为月利率9.4695‰,约定还款日期为2010年2月15日,申请人提供贷款合同及贷款凭证各一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9日归还贷款本金2000.00元,结欠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未还款,故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于海全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借款23000.00元及利息,实际偿还利息金额按合同约定计算,从2012年1月17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接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