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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上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漆雕全国与刘建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雕全国,刘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上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漆雕全国,男,194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建全,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3)上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建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漆雕全国赔偿款55403.45元,但被执行人刘建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建全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云峰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上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动,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和店乡李集村委张庄8836号。被执行人李井得,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和店乡李集村委8524号。被执行人李治水,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和店乡李集村委855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井得、李治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小动赔偿款1928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井得的存款198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祯审判员冯华彬审判员霍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吕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