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小花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花,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25号原告刘小花,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福县人,无业,住安福县。被告王丽,女,199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福县人,无业,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花与被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小花负担。审 判 长 陈宗华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人民陪审员 肖梅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