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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苏乙、赵某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乙,赵某某,张乙,宋乙,张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76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乙。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张乙。被告人宋乙。被告人张丙。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74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乙、赵某某、张乙、宋乙、张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乙、赵某某、张乙、宋乙、张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中旬始,被告人宋乙、张丙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南大村草棚张家宅XXX号无名棋牌室多次开设“斗牛”赌场聚众赌博。2015年1月12日始,被告人宋乙、张丙、王某某将棋牌室提供给被告人苏乙、赵某某等人继续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同年1月13日始,被告人张乙结伙被告人苏乙、赵某某等人一同开设上述赌场。同年1月15日21时许,当被告人苏乙、赵某某、张乙在上述地址纠集杨某、张甲等人(均已行政处罚)以斗牛形式聚众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苏乙、赵某某、张乙被抓获归案。2015年2月6日,被告人宋乙被抓获归案。上述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张丙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苏乙、赵某某、张乙、宋乙、张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张甲、宋甲、杨某、孙某某、苏甲、龚某等人的证言、证人黄超、乔印亮、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人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刘行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张乙的前科资料、被告人赵某某的劣迹资料、被告人苏乙、赵某某、张乙、宋乙、张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乙、赵某某、张乙、宋乙、张丙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五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应按其在共同犯罪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乙、赵某某、张乙、宋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丙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苏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人宋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人张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扣押在案的赌具、赌资予以没收。张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项群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学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