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梅与被告关景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梅,关景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李淑梅。被告关景波。委托代理人孙影,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淑梅与被告关景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广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梅,被告关景波及委托代理人孙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淑梅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关宁,现13岁。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近几年被告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口角打仗,且被告疑心重,对原告不信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儿,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一套楼房归孩子所有。被告关景波辨称,不同意离婚,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03年3月6日生一女孩关宁。2011年原告与被告在前郭镇宜居康郡按揭购买了一套楼房,2015年2月原告与被告分居。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庭审核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亦未提供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要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淑梅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翠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