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继忠与游昌勇、游艳、游必理、余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忠,游昌勇,余金峰,游艳,游必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46号原告胡继忠,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游昌勇,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余金峰,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游艳,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游必理,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继忠与被告游昌勇、游艳、游必理、余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游艳、游必理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胡继忠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继忠撤回对被告游艳、游必理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宁国代理审判员 陈守熹人民陪审员 林芳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游顺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