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黎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黎金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四会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黎金生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黎金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黎金生逾期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黎金生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敏健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