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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行审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蔡县通达公交有限公司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通达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审执字第125号申请单位上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恨修,主任。被申请人上蔡县通达公交有限公司。地址上蔡县蔡都镇蔡都城北大街501号。法定代表人余东洲。申请单位上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蔡县交通运输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单位对该被申请人作出的上发改价检处(2014)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比较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申请单位上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的上发改价检处(2014)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冯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