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金良与孙宝堂、耿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良,孙宝堂,耿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51号原告:赵金良,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孙宝堂,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耿婷,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良诉被告孙宝堂、耿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孙宝堂、耿婷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原告赵金良负担。审 判 长 王海东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人民陪审员 闻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韶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