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田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