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凡美英、何万飞等与孙晓伍、孙灿礼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美英,何万飞,何素贞,何素勤,孙晓伍,孙灿礼,孙灿意,太和县村委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01663号原告:凡美英(系何有福之妻),女,1947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何万飞(系何有福之子),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何素贞(系何有福之女),女,1965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何素勤(系何有福之女),女,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问清,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邹庆贤,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伍,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孙灿礼,男,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孙灿意,男,1976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太和县村委会,住所地:太和县,负责人:刘建云,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川。原告凡美英、何万飞、何素贞、何素勤诉被告孙晓伍、孙灿礼、孙灿意、太和县五星镇芦庄村委会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闫建仁审 判 员 曹云龙人民陪审员 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琪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