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丁自朋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自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173号原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自朋,农民。2005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19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自朋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台温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丁自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泮建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自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4年10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丁自朋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温岭市城北街道后湾村第一橡胶厂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徐某。经鉴定,送检一小包白色块状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28克。2、2014年11月1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丁自朋经事先电话联系,驾驶车牌号为浙J×××××的红色荣威轿车在温岭市城北街道山凰村公路路口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二小包毒品贩卖给徐某。交易结束后,被告人温岭市城东街道洋河村310号成人用品店前被温岭市公安局温峤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丁自朋趁乱将其携带的用棕色毛巾包裹的庄在桔黄色塑料袋里的毒品扔到地上。当天17时许,成人用品店老板纪政委报案称在店门前见到一包东西,怀疑是毒品,并上交至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经鉴定,送检的二小包白色块状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24克;送检的白色块状物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共计净重31.46克。原判以证人徐某、邓某、纪政委、陈某、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搜查笔录、通某、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温岭市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被告人丁自朋的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被告人丁自朋的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丁自朋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丁自朋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丁自朋上诉称原判认定毒品数量不对、毒品未流入社会、系特情引诱犯罪,请求从轻处罚。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被告人丁自朋的上诉理由,(1)关于被告人丁自朋辩称毒品数量不符,其仅扔掉13.5克。经查,被告人丁自朋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洋河村成人用品店被公安机关抓捕中,将其携带装在桔黄色塑料袋31.46克毒品用棕色毛巾包裹扔在地上。成人用品店老板纪政委相隔一小时后,在其店门口发现该包毒品,遂上交公安机关,与被告人供述丢弃毒品的地点、时间、包裹毒品毛巾的颜色及毒品的形状均相吻合。(2)被告人丁自朋曾因贩卖毒品被处以刑罚,系再犯,且其购买用于贩卖的毒品数量远远超于徐某向其购买的数量,故其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故不存在特情引诱。(3)原判根据查获的毒品数量及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在法定幅度刑以内予以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丁自朋诉称的毒品数量不对,系特请引诱犯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自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丁自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仁跃审判员 姚芝芝审判员 陈文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雪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