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沐川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清林与巫世强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林,巫世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沐川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李清林,男,汉族,生于1959年5月27日,四川省沐川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傅远全,女,汉族,生于1960年1月14日,四川省沐川县人。被告:巫世强,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2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了原告李清林诉被告巫世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李清林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清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毛文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