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70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马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沈雪冰,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经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