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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鑫鑫砖厂与代宏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鑫鑫砖厂,代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鑫鑫砖厂,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组织机构代码:66537484-0。投资人朱太群。被执行人代宏金,男,生于1963年11月21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江阳区鑫鑫砖厂申请执行代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部份存款,其他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4246元,剩余债权为207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泸民终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宣沁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