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