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家兵,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男,汉族,1971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昌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