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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罗永生与潘占杰、黄桂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生,潘占杰,黄桂珍,潘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民一初字第350号原告罗永生。委托代理人应榴,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占杰。被告黄桂珍,系被告潘占杰妻子。被告潘岚,系被告潘占杰、黄桂珍的女儿。原告罗永生与被告潘占杰、黄桂珍、潘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先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永生及委托代理人应榴,被告潘占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桂珍、潘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永生诉称,被告潘占杰以做工程缺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4年11月29日、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2日各汇款5万元至被告账户,被告潘占杰于2014年12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15万元借条。借款后,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到被告家催取借款,被告潘占杰承诺2015年2月8日还清借款,被告潘岚在原告持有的借条上注明还款时间并以保证人的身份署名。另,被告潘占杰和被告黄桂珍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潘岚系被告潘占杰、黄桂珍的女儿。借款逾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现要求:1.判令被告潘占杰返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5万元,被告黄桂珍对被告潘占杰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岚对被告潘占杰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潘占杰辩称,原告是分三次各汇款5万元至其账户,其向原告借款15万元是事实,借条是其出具的;借款是发生在其与被告黄桂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5年1月30日原告到被告家催取借款时,其承诺2015年2月8日还清借款,被告潘岚在原告持有的借条上注明还款时间并以保证人的身份署名;其原本是想介绍浇水泥路的工程给原告,现原告工程未做成,其向原告借款应返还,但目前其浇筑水泥路的工程款未到位后,工程款到位后会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被告黄桂珍未到庭答辩。被告潘岚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潘占杰因承接了其所在村浇水泥路的工程缺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4年11月29日、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2日各汇款5万元至被告账户,被告潘占杰收到借款后以其个人名义于2014年12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15万元借条,当时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借款后,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到被告家催取借款,被告潘占杰承诺2015年2月8日还清借款,被告潘岚在原告持有的被告潘占杰出具的借条上注明2015年2月8日还清并以保证人的身份署名,未约保证方式、保证期限。被告潘占杰和被告黄桂珍自1990年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潘岚系被告潘占杰、黄桂珍的女儿。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潘占杰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的被告潘占杰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潘占杰以工程缺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后出具了相应借条,原告和被告潘占杰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潘占杰承诺2015年2月8日还清借款,被告理应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为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潘占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5万元予以支持;被告潘占杰和被告黄桂珍自1990年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被告潘占杰和被告黄桂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所以被告潘占杰和被告黄桂珍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被告潘占杰向原告借款发生在被告潘占杰和被告黄桂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潘占杰向原告借款形成的债务,应当按被告潘占杰和被告黄桂珍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黄桂珍对被告潘占杰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1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本案主债务2015年2月8日到期,担保责任就从该时起计算6个月,被告潘岚在被告潘占杰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签名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潘岚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为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潘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清偿原告借款计人民币15万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占杰、黄桂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连带清偿原告罗永生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50,000元整;二、被告潘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潘占杰、黄桂珍、潘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徐先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