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恩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594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56年11月4日,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杨某,男,生于1973年6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大兵提出的撤诉是本人的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天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