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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凤阳与梁玉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阳,梁玉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551号原告:王凤阳,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梁玉斌,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阳与被告梁玉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凤阳负担。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