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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洪亮、潘璟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亮,潘璟璐,李振全,于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亮。申请执行人潘璟璐。申请执行人李振全。申请执行人于友清。李洪亮、李振全、潘璟璐、于友清与何志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曹继明审判员  孙兆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