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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刘雪琴与尚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琴,尚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076号原告刘雪琴。委托代理人罗玉双,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彩珍,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尚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琴与被告尚朝辉离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琴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雪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雪琴负担。审判员  林湘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