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沙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沙某某,地址:农安县。被告郑某某,地���: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沙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徐成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龙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