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尚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张元仲与武景华、武传涛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仲,武景华,武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张元仲,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武景华,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武传涛,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元仲与被执行人武景华、武传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武景华、武传涛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执字第223-6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