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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王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郭朝社与王华朝、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社,王华朝,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24号原告郭朝社,男,1975年8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郭保江、程元元,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华朝,男,1966年12月8日生。被告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继再,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朝社诉被告王华朝、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已经和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郭朝社于2015年5月1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朝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朝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郭朝社负担。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