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会军、伦宝卫等与张建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军,伦宝卫,刘志平,陈宝祥,张守成,宋志山,张建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325号原告杨会军,农民,住滦县。原告伦宝卫,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刘志平,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宝祥,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张守成,农民,住滦县。原告宋志山,农民,现住滦县。被告张建伟,农民,住址滦县。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承包曹妃甸六加散装码头一期协力楼工程,2013年9月至11月间,我六原告作为一个小组为其做建筑工,工程结束后,被告欠我们劳动报酬41500元,2014年6月30日被告为我们打了两个欠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被告张建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承包曹妃甸六加散装码头一期协力楼工程,2013年9月至11月间,六原告作为一个小组为其做建筑工,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原告人工费12000元,2014年6月30日被告为原告写下欠条:欠杨会军班组人工费12000元,此款在2014年7月1日前结清.庭审中,原告提交被告2014年6月30日为其书写另一字据,用于证明被告欠其劳动报酬41500元(12000+29500):协力楼地砖2107平米*14元=29500元,因质量问题没有给予结算。张建伟,2013.11.20。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欠据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被告提供劳动,被告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工钱无理。所欠原告班组12000元,证据真实有效,依法应予认定;原告主张欠其41500元,所提交的两张字据其中的29500元“因质量问题没有给予结算”且字据书写时间存在瑕疵,故依法不能认定,应待证明质量问题解决后,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建伟给付原告杨会军、伦宝卫、刘志平、张守成、陈宝祥、宋志山劳动报酬人民币1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元,由被告负担160元,原告负担2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焕书审 判 员  贾勤友人民陪审员  宁兰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小华 关注公众号“”